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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贮存处置工业固废?
时间:2021-11-17
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它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扬尘、防渗、防漏等措施,避免对外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2.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3.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5.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1.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 I 类场和 II 类场。
2.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3.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雨污分流系统;
c)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4.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6.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7.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1.5 mm,并满足 GB/T 17643 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 1.5 mm 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 0.75 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2.II 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5 m 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 1.5 m 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 II 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 1.5 m 以下。
3.II 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4.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2.贮存场、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
3.贮存场、填埋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b)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c)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
f)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4.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15562.2 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5.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 GB 8978 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6.2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0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01
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02
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03
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
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04
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
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
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的措施。
05
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01
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02
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03
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04
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01
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02 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03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0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来自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