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聚焦
年度盘点 | 2022年固废领域最受关注的重磅政策TOP10
时间:2023-01-05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实施方案》
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
《实施方案》明确3方面10项政策举措。一是优化污泥处理结构。规范污泥处理方式,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推动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二是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加快补齐设施缺口。三是强化过程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强化运输储存管理,强化监督管理。
三.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全面完成,传统制造业能耗、水耗、碳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水平和产业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工业固废等综合利用。推进黄河流域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赤泥、化工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拓展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探索建立基于区域特点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模式,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大力推进黄河流域中上游省、区偏远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处置,着力提升内蒙古、宁夏等省、区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推动下游地区加强复杂难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研发,鼓励多措并举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四、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用能结构明显优化,低碳工艺研发应用取得重要进展,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十五五”期间,有色金属行业用能结构大幅改善,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五、生态环境部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做出修订:
一是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二是修改尾矿定义,厘清《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尾矿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尾矿不适用本规定。
三是理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国家、地方各级、流域生态环境部门的尾矿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提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的要求;对环评审批、信息化管理提出要求,鼓励创新监管手段等。
四是衔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细化尾矿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台账管理、环境准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利用、尾矿库封场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要求。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违法行为处罚。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部分违法情形,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设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及不同处罚金额上限的罚则。
《办法》对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主要明确了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建立尾矿环境台账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二是明确尾矿环境台账的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三是明确尾矿环境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办法》规定,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四是明确尾矿环境管理台账的报送要求。《办法》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六.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发布《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6月13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环评审批、取水许可审批、节能审查以及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高耗能项目能耗准入标准,能耗、物耗、水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高起点设定项目准入类别,引导产业向“专精特新”转型。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考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优化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相关项目类别。优化生态环境影响相关评价方法和准入要求,推动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
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能源供给体系清洁化低碳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因地制宜开发水电,开展小水电绿色改造,在严监管、确保绝对安全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控煤电项目,“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重点削减散煤等非电用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持续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新改扩建工业炉窑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用气,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
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加快推进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推广机制。开展绿色社区等建设,深入开展全社会反对浪费行动。推广绿色包装,推动包装印刷减量化,减少印刷面积和颜色种类。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节能减排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
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强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渣等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或替代建材生产原料,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垃圾分类,优化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加强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减少有机垃圾填埋,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动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和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禁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的非法生产,从源头减少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
七、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3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印发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后,进一步巩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成果,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对排污许可的执法监管指明方向并提出要求,从总体要求、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等五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要求,推动形成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
《指导意见》聚焦目前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到2023、2025年的目标,明确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中的责任,通过规范流程、强化跟踪监管、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严惩违法行为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七个方面切实打出一套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组合拳”。
八、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和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安排等因素,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此外,雄安新区、兰州新区、光泽县、兰考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大理市、神木市、博乐市等8个特殊地区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一并推进。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九.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十、生态环境部发布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行业环评审批原则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
《通知》贯彻落实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以上四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环评审批标准,将有利于提升环评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从而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助推“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对火电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还针对性的提出“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
对石化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针对性的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采取风光水电、非粮生物质 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制氢,二氧化碳合成甲醇、烯烃、芳烃、可降解塑料、碳酸二甲酯、聚酯、二甲醚等化工产品,二氧化碳高效和低成本捕集、输送、长期稳定封存等减碳技术。“
对现代煤化工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针对性的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 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对钢铁/焦化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针对性的提出“鼓励采用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