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聚焦
新固废法提高罚款额度 增加处罚种类 责任落实到人
时间:2020-09-10
来自:中国环境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不同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环保单行法之处在于,它不仅是一部为排污单位设置环境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还“贯穿渗透”了一般性生产型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对相关企业提出了全新要求。
全过程担责(第5条)
两个“全过程”
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16条)
固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28条)
监督与管理
加强公众监督,完善举报机制(第31条)
固废相关设施由建设单位进行自主验收(第18条)
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第39、78、104条)
固体废物逐步实现零进口(第24条)
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第14条)
其 他
新固废法变化
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66条)
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制度入法(第36条)
固体工业废物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签书面合同,否则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连带责任”(第37条)
建立危废台账(第78条)
强化医疗废物的管控(第90条)
危险废物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99条)
罚款额度提高(第102、104、112、114条)
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第103、108、114、118、120条)
法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第119条)
查封与扣押(第27条)
新法更强调预防和系统性控制固废产生
“之前我们更多地强调如何科学处置固废、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此次修法则更强调预防和系统性地控制固废产生。”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传斌表示,新固废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系统性更强。
新固废法总则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鼓励源头减量、适度简约、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这些条款的实施,势必对当前的部分商品豪华(过度)包装、快递(电商)包装、净菜进城等现象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新固废法还特别强调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这对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来说,对其专业化运营管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同时,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对目前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电器电子、蓄电池以及车载动力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新固废法明确生产者必须自建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重复利用的产品,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
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纳入法律框架体系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写进法律条文中。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一种政策工具,之前国家发改委已经将电器电子产品行业列为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示范行业,这次进一步在新固废法中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秘书长蒋南青对此颇有感触。
新固废法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等要求。企业必须要对产废环节进行全链条梳理和记录,确保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营。同时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这非常有意义。”业内人士表示,新固废法提到要建立全国固体废物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对我国固体废物的产量,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链条的信息进行监控,数据信息可溯源等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这不仅可实现有效的掌控和监管,而且一旦数据库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对后续的政策法规调整,产量趋势分析,行业发展预判,以及全国范围内的供需平衡,环境资源的调度分配,宏观层面上的跨行政区域转移调度,以及精准的利用处置信息匹配都有十分巨大的积极意义。
他进一步介绍说,2018年,流入正规拆解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率仅为57%。新固废法施行有利于提高电废拆解企业的规范拆解率,有助于报废的电气电子产品流入正规拆解企业,防范了生态环境风险。
据介绍,新固废法中关于产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建立,如实记录上报,以及管理计划等具体要求,一方面是对相关环节的基本规范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促进真实具体地建立最基础的固废数据库。
从行业发展初期看,数据的失真、随意填报、瞒报等导致造成出现处置量远远大于统计产生量,但处置缺口依然很大的矛盾现象。所以,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一方面能够彻底夯实我国固体废物信息监管统计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各环节的钻营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产生危险废物企业涉及的责任最多
新固废法对于固体废物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并且引入“双罚制”:既罚当事企事业单位,也罚当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责任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新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责任落实到人,并补充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对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区域废物管理室主任董庆银也认为,新固废法“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普遍加重,除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加大了经济上的违法成本。
涉及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新固废法中的处罚条文传达出明确信息:企业以及经营者个人应当以更加严肃和审慎的态度对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应该合规合法管理和经营,切不可存在任何疏忽和侥幸心理。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的责任最多。”同时他认为,在第六章对危险废物采用专章进行规定,罚款基本10万元起,或者处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费用的一到三倍罚款;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费用对于危险废物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罚款计算;其它固体废物处理费不足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罚款计算。污染者担责,以及加大的惩罚力度体现得特别明显,特别是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仅仅针对法人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进行针对性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处以五到十五日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论处。
新《固废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运营管理能力,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原标题:新固废法“贯穿渗透”一般性生产型企业运营全过程,危废处置是重点 提高罚款额度 增加处罚种类 责任落实到人